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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教代会、工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完善我校二级教代会和工代会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校工会根据上级工会有关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部门在召开教代会、工代会两周前,由部门工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召开二级教代会、工代会报告表》,一式两份,报送校工会。 二.校工会在收到部门工会送来的报告表后,于三天内将有关批复反馈给部门工会。 三.各部门在教代会、工代会闭会后两周内,由部门工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召开二级教代会、工代会开会情况报告表》一份,连同整理后的大会文件一套,报送校工会备案。 四.此项规定执行情况,将列入部门工会建设“先进教工小家”工作的考核评估内容。 五.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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